青岛市司法鉴定所简介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本所),是胶州当地唯一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青岛市司法局审核并报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06年12月27日准予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鲁司鉴登字370206233号。
本所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鉴定业务范围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人身保险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伤害鉴定,如:伤残程度评定;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等。(此鉴定结果可作为赔偿依据,挽回伤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同时提供与鉴定有关的司法咨询。
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
1.个人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及影像片;
2.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其它与鉴定相关的资料。
本所司法鉴定人员8人,均为高级职称,多年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既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又在各自鉴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所以来无一差错。
服务宗旨:始终把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信誉等条件,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司法鉴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诚信服务来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赖。
请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所位置: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综合楼418室
咨询电话:0532-87215389
青岛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办理下列司法鉴定事项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一)法医临床;
(二)法医病理;
(三)法医精神病;
(四)法医物证;
(五)文书鉴定;
(六)其他经过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
第三条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应当向为其提供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与申请司法鉴定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或审判机关出具的已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应当出具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并根据案情实际需要,签发《指派通知书》,指派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告知其理由。
第五条 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联系电话、机构联系人等信息,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指派工作。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据审判机关的指定意见及案情需要跨区(市)指派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跨区(市)指派司法鉴定机构承办援助案件时,应注明为审判机关指定等必要理由。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当与司法鉴定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司法鉴定人承办该援助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馈《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人员名单》。
第八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该援助事项,不得擅自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和财物。
第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给法律援助机构并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建立《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登记表》,司法鉴定卷宗文书材料按照《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装订存档。
司法鉴定援助卷宗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当事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已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证明;
(三)《指派通知书》;
(四)《承办司法鉴定援助事项人员名单》;
(五)《司法鉴定协议书》;
(六)司法鉴定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指派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暂缓收取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受援人须将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所需的鉴定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同意胜诉后返还司法鉴定费用的协议。鉴定费用判由受援人承担的,司法鉴定机构免收受援人鉴定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每件600元发放办案补贴,其他鉴定事项按照收费标准的70%发放补贴(最高补贴数额为3000元);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的,受援人应将收到的鉴定费用返还司法鉴定机构。确因受援人不返还应支付的鉴定费用,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最终无法追回鉴定费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上述补贴标准负担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管理有关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或办鉴草率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局及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一、接待、咨询。
二、收取委托书、签订委托协议。
三、审核鉴定所有材料。
四、鉴定受理、收费。
五、约定鉴定时间,实施检验查体。
六、出具鉴定意见书。
七、签发鉴定意见书,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
八、鉴定资料送还提交人。
九、归档。
鉴定时限:一般鉴定事项,应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